作为定调2014产业地产“新常态”浓墨重彩的一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地方政府的项目融资方式上将PPP模式推上风口。然而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看来,时下完善政策法规是企业与地方政府进行PPP合作的必要前提。
中国房地产报:PPP项目在涉及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割问题上,目前有没有政策或法规作出界定?
王霁虹: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利益分割比例限制。但是要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当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从某方面来说,实际上是政府对 PPP项目中利益分割的一种把控措施。评估论证时,政府会对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
比如,北京市在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21号)》中“技术经济条件”条款中明确:“企业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暂不征收。”中国房地产报:作为企业方,与政府合作应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王霁虹:目前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主要有两类:一是传统的施工企业、二是银行、保险、基金等中外财务投资人。
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包括融资风险、建设工期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安全风险、造价风险、环保风险、地方政府违约风险、政策变动风险等。
投资人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前期即应当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包括法律、财务、评估机构等对项目、地方法制环境、地方政府信用等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如涉及与政府方平台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还应当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目前贸仲审理的几起特许经营纠纷,都是政府违约)。
2.特别关注特许经营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3.在投标阶段、合同文件谈判阶段等即应当借助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的力量,对项目的合同条款进行利弊分析,明确了解项目的风险所在,以便于在合同谈判阶段与政府方进行协商。
4.不要过早的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导致合同谈判阶段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5.通常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会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尽早与融资机构沟通,了解融资机构的需求,以便于在合同中进行相应安排。
6.与政府方合作应特别关注地方政府的信用问题,落实项目担保措施。
7.注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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