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又称公私合营,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在国外,PPP模式已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厂、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医疗、体育、国防、监狱和警局等领域。在国内,北京地铁4号线、国家体育场、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天津双塔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也采用了PPP模式。近来,PPP更是被寄予厚望,希望通过PPP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内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规范城建投融资机制;对外促使东道国政府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提升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层次,增加业务附加值。
其实,PPP不是“万能钥匙”,适用PPP模式的主要是规模大、需求比较稳定、长期合同比较清晰的项目,比如供水、供电、通讯和交通等;另外PPP模式缺乏成本优势。分析PPP的运行机理,我们可以看出,PPP强调公私部门的全过程合作,但PPP项目投资额大、经营期长、合作方众多、各方关系复杂且利益取向不同,涉及的风险因素众多。PPP项目一般包括准备、招投标、合同组织、融资、建造、运营和移交阶段。在其生命周期中,PPP 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建设、技术、运营、可持续性、市场、金融、环境保护、政治、政府接收、政策、法律 、保险、破产、潜在事故和不可抗力等风险。将这些风险归类,可大体分为国家级风险(比如政治、政策、政府接收等风险)、市场级风险(比如金融、市场、可持续等风险)和项目级风险(比如建设、技术、运营等风险).
由于风险复杂,识别和度量PPP项目风险比较困难。用好PPP这把利器,首先需遵循大型项目建设的一般规律,将项目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进行合理、公平地分担,这是保证PPP项目运营成功的基础。
第一,要发挥禀赋优势。由于PPP项目的参与者掌握的资源不同,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不同。参与方对哪种风险控制力最强,就应发挥其优势控制哪种风险。比如说政治、政策、法律等风险,私营机构承担不了或不愿承担,而政府最有能力承担,就应由政府承担。建设风险产生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商最有能力控制,就应由承包商承担。经营管理风险应分配给运营企业。
第二,风险和收益要匹配。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要体现公平。唯有公平,才能将各个项目参与者持续地拴在一起,在项目寿命期内保持理性和谨慎的行为,这是构成紧密利益共同体的前提。
第三,要量力而行。承担的风险要和参与方的能力相适应,要有上限。如果承担了其无法承担的风险,就会缺乏控制能力。尤其是在PPP项目实施阶段中,如果项目的某些风险比之前估计的高很多,就不能让某一方单独承担那些放大的风险,否则将影响风险承担者的积极性。
遵循以上三点要求,我们对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以下认识:一是国家级风险应尽量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市场级风险可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承担,但要分配好比例;项目级风险应尽量由私营部门来承担。二是在PPP项目准备阶段,公共部门需尽力降低前期风险,做好尽职调查,识别出各种风险因素并进行评估,将风险分解为哪些是自留的,哪些是需要移交给私营部门的,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布。建议这项工作尽量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来承担。三是在招投标和合同组织阶段,公共部门和项目公司通过谈判,确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四是融资方面,国内项目除自有资金外,建议选择大银行组建的银团贷款等渠道,简化资金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国外项目建议内外结合,通过设立SPV,鼓励利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吸引国际金融机构、项目东道国金融机构参与,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汇率等风险。五是投资人主要承担建设、经营等风险,对于超出投资人控制范围的风险,比如地震等不可抗力风险,宜转移给第三方(比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或保险公司)来承担。
另外,目前有种认识,即在运用PPP模式时,应尽量将风险从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转移,以此减轻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这是误解,因为很多研究表明,随着风险从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转移,项目效率开始会上升,但当风险转移到一定程度后,项目效率将不再上升,反而会下降。囿于我国没有成熟的PPP理论和系统的法律规范,专业人才缺乏,实践经验不足及其操作程序较复杂,我们还无法确定PPP项目风险分担比例有无固定解、多大为合适,风险分担的合理边界还比较模糊。一些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基于经验,而不是准确的定量分析。风险分担的偏差有可能导致某个参与方获得暴利,而我们却很难判断风险分担的偏差是技术性的,还是有意识的利益输送。这些都困扰着PPP的发展,亟需总结实践经验,对已有资料分类整理并建立数据库,进行定量分析,逐步建立公平、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夯实PPP模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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