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4]84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和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探索大湖流域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路径,促进长江 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4〕46号)精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努力把洞庭湖区打造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保障粮食安全的现代 农业基地、“两型”引领的“四化”同步发展先行区、水陆联运的现代物流集散区、全国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请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合作机制,合力解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 《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实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落实洞庭湖区建设协调机制,抓紧推进重点工作和相关项目实施。完善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 划实施进展情况。《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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