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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资格预审有哪些变化

发布日期:2015-04-01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摘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实施将近三个月,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全新采购方式,如何操作广受热议。笔者结合个人经验,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分为采购前审批、供应商选择、磋商公告发布、磋商文件编制及发售、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召开、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响应文件提交、磋商小组组建、响应文件评审、评审结果确认、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磋商保证金退还、重新评审、重新采购共16项流程,本期谈前两阶段需要关注的操作差异。

  采购前审批阶段

  增加主管预算单位审批环节。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事先取得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报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本规定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一致,即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样,事前需预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两个单位审批。相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增加了主管预算单位审批环节。

  供应商选择阶段

  与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一样,《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选择采用公开征集、从省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库随机抽取或采购人(不高于推荐总数的50%)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三种方式征集,入围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入围供应商推荐的专家可能与响应文件的评审专家不同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7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或者可以在采购文件编制前组建。而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条文顺序来推断,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磋商小组可能在提交响应文件之后组建,也可能同步组建。那么,如果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来征集供应商时,其评审专家很可能与响应文件的评审专家不是同一批。

  PPP项目资格预审的四个变化。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七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介公布。而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资格审查方法(有限数量制/合格制)和标准等内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同时,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进行考察核实(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结果确定后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原则上只有参与资格预审并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资本才能参与投标,但也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投标,需由采购人在资格预审公告和磋商文件中明确。

  此外,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应超过3家,否则,应重新资格预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PPP项目时,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是法定环节;

  二是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可以在资格预审环节,以面对面的方式对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这点突破了以往仅通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非面对面的方式来确定投标资格的限制;

  三是虽然资格预审为法定环节,但依然允许未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突破了以往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仅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与投标的规定的限制;

  四是资格预审时,磋商小组组成的差异。

  作者:汪才华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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