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公司设立阶段,建筑业企业作为投资方,项目公司作为被投资方,如果以货币出资,双方都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建筑业企业属于销售资产,项目公司属于购买资产,双方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的点:项目公司应在设立时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项目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应先取得收据,待税务登记完成之后,再开具发票。
2、基础设施建造阶段,建筑业企业作为基础设施的承包方,属于向项目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项目公司作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方,建造过程中进项税额的抵扣应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如果项目公司将建造成本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是,如果基础设施投入运营以后,全部运营收入适用免税政策或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3、项目公司投入运营以后,使用者付费部分以及自政府收取的年度运营成本补偿部分,统一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政府收取的项目建设成本补偿部分(含融资费用),建议统一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运营期间发生的维护成本,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运营期间建筑业企业自项目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运营期满,项目的移交方式有两种:
一是项目公司整体移交,也就是建筑业企业将所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只是被移交的标的,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相当于无偿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是项目设施移交,也就是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之后项目公司进入清算环节,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移交的以实物形式表现的资产,其所有权并不属于项目公司,也就是说项目公司未发生增值税上的销售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公司清算之后,向建筑业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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