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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开发 PPP 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1-23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第1条项目概况

   根据市《关于通知》,同意特色小镇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如下:市区。目前,本项目施工图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也已启动。

   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加速特色城镇化进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的规定,批准成立了由市等共同组成的 PPP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授权市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同时授权市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未来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第2条 PPP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应用 PPP 模式的必要性

   文重点推行PPP模式。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建设项目融资,政府债务将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支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2.2 PPP模式至少可为本项目带来以下几点优势:

   2.2.1 平滑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公共交通设施供给。项目前期资本性投入大,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可将短期建设支出转化为合作期内的分期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有利于平滑财政支付资金压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2.2 优化项目风险分配,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效率。PPP 模式提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本项目施工及运营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较高,更适合引入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来负责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同时,在风险最优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下,社会资本也有足够动力,统筹考虑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质量和后续运营维护成本,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提高自身收益水平。

   2.2.3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PPP模式要求政府在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既不越位也不失位”,一方面要遵循市场原则和契约精神,切实履行义务、承担相应风险;另一方面在加强项目规划、筛选和评估的同时,通过建立和落实基于绩效的考核机制,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监管,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达到物有所值。

   2.3 PPP运作的可行性

   2.3.1 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2014 年财政部和发改委集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财金 [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724 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5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2.3.2 符合财政可承受力的安排。2015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预算法》要求财政部门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方的财政支付履约保障能力。

   第3条风险分配框架

   3.1 风险分配原则

   3.1.1 最优风险分配原则。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3.1.2 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既关注社会资本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3.1.3 风险可控原则。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3.2 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风险分配机制按照风险分配的上述基本原则,以及财政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导向,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如下:

   3.2.1 融资、设计(就本项目而言,指设计优化,如需)、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

   3.2.2 政策、法律变更和最低需求风险等主要由政府承担;

   3.2.3 不可抗力风险等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3.3 PPP运作方式

   综合考虑本项目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等因素, PPP项目拟采取的运作方式,此亦为英国PPP项目的主流运作方式之一,较适用于收费机制不明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将项目设计(本项目虽已完成设计,但允许项目公司进行设计优化)、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全部交给社会资本,由政府通过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方式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方式购买项目公司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该等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将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提请人大审议通过。

   第4条项目交易结构

   4.1 投融资结构本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以及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过程等,如下图所示:

   4.1.1 投资结构

   项目公司设立:市政府授权作为PPP项目中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新设项目公司。其中,占股为%;中选社会资本占股比例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元,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

   4.1.2 融资安排

   4.1.2.1 融资方式项目公司可采用股东借款、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项目资金,以解决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就是否需要股东提供担保而言,由以下几种方式可供探讨:股东担保融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或无追索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本项目债权资金。1)采用股东担保融资的,建议由各股东方按其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但此举会增加各股东方的或有债务;2)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在项目建设期,建议由各股东方按照各自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建设完工后,转为无追索项目融资,各股东方撤销在建设期提供的担保;3)采用无追索项目融资的,项目公司以自身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项目公司各股东方仅以资本金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或风险。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如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在本项目中,我们建议尝试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但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4.1.2.2 直接介入权为保障项目融资方的利益,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项目协议中的直接介入条款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指定市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项目。

   4.1.3 资产权属:本项目拟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应的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负责设立项目公司,并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形成项目资产。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根据社会资本对本项目土地使用方式的选择来确定。如果社会资本选择享有本项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则项目公司相应拥有项目设施或资产的所有权;如果社会资本选择由政府方将相应的土地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的方式,则项目公司不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无法标记对本项目设施资产的权属。同时约定,社会资本一旦作出选择,则不得在中标后要求变更。

   4.2 回报机制

   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包括项目自身的投资回报机制以及项目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机制两个层面。

   4.2.1 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不具有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的市政道路,社会资本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宜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即政府购买服务。具体而言,我们建议本项目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相应地,政府需向社会资本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市财政局根据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4.2.2 股东回报机制

   4.2.2.1 政府方股东回报机制: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对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主要通过项目公司的利润分红收回。通常情况下,政府方出资代表可按其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比例获得分红。在采用利润分配调节机制对社会资本方股东进行投资收益补贴的情况下,政府方出资代表获得的利润分配比例可能低于其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比例,甚至不参与利润分配,具体以PPP项目协议的约定为准。

   4.2.2.2 社会资本方股东回报机制:如政府方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本项目社会资本,且其同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则社会资本方除按章程的约定获得作为股东的分红外,还可以通过与项目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施工利润等。

   4.2.3 激励相容机制:通过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使社会资本方利己的经济理性行为产生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总体利益的结果。本项目中包含的激励相容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项目公司需同时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政府方通过设置了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且运维服务的优劣决定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多寡(PPP项目协议中设置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建设期内项目建设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在运营维护期的成本高低,以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统筹考虑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其二,通过公开竞争程序将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确定在一个合理区间内,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改善管理、提升效率等以增加收益,有利于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

   4.3 相关配套安排除项目边界内的各项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外,需同时明确如下配套安排,以利于项目顺利稳妥推进。

   项目建设期间所需土地使用、进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交通、排水、路灯、电力、园林绿化、供水、通信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均需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及分工衔接。

   第5条项目合同结构

   5.1 PPP合同

   5.1.1 项目授权、经营期和业务范围项目授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的相关安排部署,市政府授权作为PPP 项目实施机构,未来由通过和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协议的方式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

   经营期:暂定年(含建设期及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年)。业务范围:项目公司是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之目的在市所专设的独立法人,未来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5.1.2 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2.1 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5.1.2.1.1 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

   5.1.2.1.2 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

   5.1.2.1.3 协调城市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5.1.2.1.4 负责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

   5.1.2.1.5 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基于可用性的付费和基于绩效

   的付费,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收益。

   5.1.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2.2.1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PPP项目协议约定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

   5.1.2.2.2 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及PPP项目协议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5.1.2.2.3 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基于可用性的付费及基于绩效的运营期付费;

   5.1.2.2.4 如未来政府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5.1.3 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已经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且由政府方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施工临时用电的接入、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临时征地、房屋拆迁、拆迁电力电讯、拆迁泵站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等其他费用。该等费用为人民币元包干使用,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市指定的主体,超出部分,由政府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应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5.1.4 项目土地使用权

   目前,关于PPP 项目用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政府将土地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为平抑政府方基于可用性及基于绩效的付费水平,建议政府协调项目公司拥有相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无偿提供本项目用地以供项目公司使用。当然从项目公司拥有相应的项目设施权属,从而利于融资的角度,我们建议由政府协调项目公司获得相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此举可能会增加涉税环节。为此,我们建议给予社会社会资本一定的选择权,如果社会资本选择拥有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应的,项目公司拥有相应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则政府方应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协议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指定的机构;如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在计算应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金时,应按照项目公司获得该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如有)计算该等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作价;如果项目公司认为仅需政府方确保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的,则政府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有权无偿使用该宗土地。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1.5 项目法人制

   目前,关于PPP项目法人的确定尚无明确规定,但从PPP项目的本源及我们获悉的典型PPP项目操作案例来看,如果是政府发起的项目中,立项等前期工作由政府按照基建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路径完成相应手续,但社会资本选定后,则需办理相应的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即将项目法人办理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

   PPP项目要求由社会资本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含独资或合资)作为法人实体,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以确认建设主体、融资及偿债主体、项目设施权属主体等,以做到风险隔离、独立核算。

   5.1.6 项目设施所有权

   详见5.1.4项目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项目设施所有权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选择方式确定。

   5.1.7 项目投资总额

   本项目按方式计价,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价为人民币元,包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

   5.1.8 项目融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PPP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5.1.9 项目建设及相关

   5.1.9.1 关于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中,我们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由项目公司和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需再进行二次招标。

   5.1.9.2 关于监理方的确定,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结合前述关于项目法人的约定,如果未来项目法人变更至PPP项目公司名下,则应由项目公司依法确定相应的监理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虽本项目采取DBFO模式,项目公司会从全生命期成本考虑,以运营绩效为导向,把控质量、造价及工期等,但我们仍建议政府方自行或聘请相应的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审计及检查。

   5.1.9.3 项目建设及变更项目公司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对于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漏项,社会资本需认真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并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此等风险;中标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除PPP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应由政府方承担的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作为基于可用性的服务费的计算依据。

   当然,如未来政府方对本项目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市xx审核通过后,相应增减可用性服务费总额,计算公式为:,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在报经市审核通过后实施,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成本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工程量减少所带来的直接成本减少及对应产生的收益由政府与项目公司按的比例分享。

   5.1.10 项目设施运营

   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的管养与维护;环卫保洁工作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

   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进行养护、维修,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

   5.1.11 考核标准及要求

   本项目采用“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方式开展PPP运作。该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合同”方式(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ing)和“可用性合同” 方式(Contracting for Availability)的组合,适用于同时包含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内容的 PPP 项目。

   “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应确保本项目市政道路能够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建造,并通过良好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如通行能力、安全性、经济性等。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移交绩效考核指标。

   5.1.11.1 建设期绩效考核本项目可用性付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最终确定的可用性付费金额需根据PPP 项目协议中对包干价和审计价的相关机制约定计算。

   5.1.11.2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层级:前三级为基本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100%基准运维绩效付费,不达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减付基准运维绩效付费(至多减付至%);第四级为奖励考核指标,达标的按考核办法增付奖励运营绩效付费(至多增付%)。

   第一级(%):考核XX的维护,需符合《技术规范》。

   第二级(%):考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需符合《安全施工技术规程》.。

   第三级(%):考核环境保护,需符合《XX规范》

   第四级(%):考核利益相关者满意度,市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使用者及道路周边居民、企业进行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以上。

   运营维护期内,市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

   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市提交季度运维情况报告后日内进行,并应在日内完成。市需提前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市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设施的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5.1.12 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及调价机制本项目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政府方将根据PPP项目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可用性服务费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在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不作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将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是指人工、自来水、维修费、电费、税费等),设定相应的调价周期及触发机制,初步考虑如下:一种是常规调价,即在运营期内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若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5%的,则项目公司可向市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市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调价;另一种是临时调价,即在每个调价周期内因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的变动,则项目公司可以向市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临时调价后下个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两年后。市亦可在符合调价程序启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调价程序。

   5.1.13 财政补贴及激励相容机制可用性服务费在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不作调整,按照PPP项目协议约定的额度(或比例)、进度等按时、足额支付;

   运维绩效服务费将根据前述运维绩效等级指标,设置一定的奖惩比例,比如仅达到第一级目标的,仅支付当期基于绩效的运营服务费的%,依次达到第二级指标的,支付当期运营服务费的%;第三级的,支付当期运营服务费的%;第四级的,支付当期运营服务费的%。

   5.1.14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体系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履约保函体系

   条款

   投标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移交保函

   提交主体

   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

   提交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之前

   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同时

   项目进入正式运营的同时

   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退还时间

   项目公司递交建设履约保函后

   竣工验收完成且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项目公司递交移交保函后

   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后

   受益人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保函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担保事项

   投标文件承诺的履行、合同签署、项目公司设立及建设履约保函提交等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

   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

   5.1.15 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当然,如属联合体中标的,则允许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向联合体牵头方转让),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政府预先批准。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5.1.16 项目设施期满移交合同期满前,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合同期满,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应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5.1.17 保险项目公司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必要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环境责任险等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

   5.1.18 提前终止

   5.1.18.1 提前终止的情形

   5.1.18.1.1 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终止;

   5.1.18.1.2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

   5.1.18.1.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5.1.18.1.4 一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A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B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C 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5.2 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

   5.2.1 合资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合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等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公司住所为: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期限:除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经营期届满。

   公司业务范围:同前述。

   5.2.2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等财务事项

   为融资便利之目的,我们建议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元,采认缴制,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持股比例为%;社会资本方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皆为货币,由股东各方按照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融资需要等分批次到位。

   5.2.3 股东会及议事机制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5.2.4 董事会构成及议事机制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名。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名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但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同时,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5.2.5 经营管理团队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各委派名)。总经理由社会资本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2.6 监事会的构成及议事机制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名监事组成。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各委派一名、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一名职工监事。其中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2.7 股东权益分配机制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章程的主要约定同合资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第6条核心边界条件

   6.1 权利义务边界

   6.1.1 业务范围同前述。

   6.1.2 资产权属同前述。

   6.1.3 政府付费方式本项目的政府付费方式,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项目公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运维绩效服务费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6.2 交易商务条件

   6.2.1 经营期

   本项目的经营期为年(含建设期年)。

   6.2.2 服务费计付及调整机制同前述。

   6.2.3 产出说明同前述。

   6.3 履约保障机制

   6.3.1 强制保险方案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风险,乙方应按行业的国家管理规定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包含:

   6.3.1.1 建设期应投保险种。

   6.3.1.1.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6.3.1.1.2 第三者责任险;

   6.3.1.1.3 环境责任险。

   6.3.1.2运营期应投保险种。

   6.3.1.2.1 财产一切险;

   6.3.1.2.2 第三者责任险;

   6.3.1.2.3 环境责任险。

   除本条所述强制险种外,项目公司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保

   险受益人或可考虑政府或金融机构。

   6.3.2 履约担保体系同前述。

   6.3.3 项目资本金同前述。

   6.3.4 设立建设资金专项账户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照计划进度执行,建议建立项目公司和政府共管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

   6.3.5 建设进度及质量保障为了保障本项目如期、按质推进,建议由政府方聘请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本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调整衔接机制

   6.4.1 应急预案

   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政府方的意见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6.4.2 临时接管自项目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政府方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协议,取消其经营权。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项目公司应当在政府方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

   6.4.3 提前终止及补偿同前述。

   6.4.4 合同变更

   我们建议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项目协议进行修订:

   6.4.4.1 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6.4.4.2 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道路建设、维养方面的标准提高;

   6.4.4.3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6.4.4.4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6.4.4.5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6.4.5 合同展期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协议双方可考虑对合同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6.4.5.1 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6.4.5.2 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6.4.5.3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

   6.4.6 改扩建或提标本项目进行一次设计到位、近远期分期实施。

   如届时根据适用法律及市政府要求需提高本项目的等级的,则项目公司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施,涉及到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的增加由双方通过延长经营期、另行支付相应费用或调价的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平衡。

   第7条管理职权

   监管管理及相关政府方或市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的职权,同时享有其作为PPP项目协议一方签约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享有从前期准入、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中期评估、移交等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8条 PPP采购方式

   考虑本项目为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且边界清晰、技术成熟,匹配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同时公开招标所适用的综合评审,不仅考虑商务报价,同时考虑专业能力、履约能力等综合实力,利于政府方“好中选优”,选择最合适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第9条 PPP 项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

   第10条实施保障措施

   10.1 成立PPP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议,解决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通过任务分解,将PPP项目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高效协作,确保本项目积极稳妥推进。

   10.2 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统一思想,提高政府各部门、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项目全生命期提供财务、法律、技术和商务支持,为本项目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10.3 争取政策支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政策,争取PPP项目配套政策支持;同时,积极申报PPP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类支持。

   10.4 完善监管制度。研究并完善本项目监管体系,对本项目进行全流程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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