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有两种,一是先定不含税价,然后再加上销项税额;二是先定含税价,会计核算时再进行价税分离。
2、第一种定价方式完全体现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能够保证企业获得期望的利润率。
例 某企业某产品不含税成本为10元,期望的利润率为20%,不含税定价为:10×(1+20%)=12元;假定税率为17%,含税定价为12×(1+17%)=14.04元;假定税率为11%,含税定价为12×(1+11%)=13.32元。
这种方式下,按照哪个税目征税,按照多少税率计税,不影响交易双方的损益,只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3、第二种定价方式下,税目和税率则会影响交易双方的损益,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购销纠纷。
例 某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含税价格为20元,假定货物和服务占比各为50%。
(1)混合销售全按货物征税,不含税收入为20/1.17=17.09元,税额为2.91元。
(2)混合销售全按服务征税,不含税收入为20/1.11=18.02元,税额为1.98元。
(3)自产货物适用兼营,不含税收入为10/1.17+10/1.11=17.56元,税额为2.44元。
(4)货物为电梯,安装可简易,不含税收入为10/1.17+10/1.03=18.26元,税额为1.74元。
显然,对销方而言,最有利的是(4),对购方而言,最有利的是(1)。
4、对于税收政策已经明朗的应税行为,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销售方按照多少交了税,购买方就按照多少抵扣税。税收本身不会产生效益,任何人不应打税收的主意。
例 甲建筑公司向乙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工程造价中,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80元,材料之外其他费用的不含税价格为20元,那么甲公司的含税报价为:(80+20)×1.11=111元。
假定,乙公司看到工程的材料占比较高,为取得较多的进项,采取甲供形式,但千万不要忘记:自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的含税价格是80×1.17=93.6元,看起来多抵扣了,其实是自己多掏了钱,材料的不含税成本仍然是80元。
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建筑服务获得材料,是掏11抵11,通过工商企业直接购买材料,是掏17抵17。
5、对于税收政策不明朗的应税行为,销售方要高度重视定价策略,建议严格按照上文所述第一种方式定价,并将税收因素固定在合同中。
例 甲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了PPP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建造期所发生的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经政府审定后,加上8%的回报率,分若干年支付。
当年运营补贴金额=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8%)×(1+年度折现率)^n/补贴周期
上述计算公式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增值税,倘若税收政策明确项目公司收回投资成本按照「建筑服务」或「销售不动产」征税,适用11%的税率,那么项目公司的报酬率将由期望的8%降为:8%÷1.11=7.21%。
思考:上式中的建设成本是否也应该按不含税口径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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