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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日期:2017-10-19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交通运输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引领和保障支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完善市场机制、创新建设模式和政府监管方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为重点,建立与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系,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深化落实,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作共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优化保障建设环境。坚持分类实施,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投资主体情况,分类采取适宜的建设模式。坚持权责一致,明确项目相关主体的责权,整合管理职责,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风险防控,建立项目投资风险预测、监控机制,有效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严禁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的特点,优化完善“省市共建”模式,构建责任清晰、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建设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项目推进机制。

   (一)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高速公路、省域公益性重点水运项目,采用“省市共建、以省为主”模式,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鼓励以资金、净地或其他形式参股。鼓励有积极性、具备条件的市采用“省市共建、以市为主”方式,由市政府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一般性内河水运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省属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可协商参股。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采用“省市共建、以市为主”模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编制和行业管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市、县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做好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

   (三)农村公路项目采用“省市补助、以县为主”模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县级政府充分整合旅游、土地等资源,通过打捆建设,统一招标,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客货运输站场项目采用“部省补助、市县建设、企业运作”模式。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场站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和建设,并确定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站场运营。省按规定对前期工作完备,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运营补贴或其他支持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投资体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对预期收益较好、投资风险较小的项目,可采取一体化公开招标方式,在投资人招标时,将设计、施工、采购与投资人一并招标,通过签署特许权协议明确投资人在一定时期的建设、运营、移交等权利和义务。项目由投资人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自行经营、自负盈亏。

   (二)“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建设期补助。在“BOT+EPC”模式基础上,针对达不到收益预期、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项目,为增加投资人信心,由同级政府利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资金给予一定的建设期补助,竞标确定特许经营期年限。政府补助资金只作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的损益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转让—运营—移交(TOT)。即通过转让既有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获取转让金,以回收项目投资或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而社会资本则通过转让经营期内项目的收费以收回投资、获取回报。

   (四)股权合作+“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具有收费经营权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平台公司协商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与政府平台公司相互控股或参股,具体负责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宜,双方依据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五)建养一体化。无收费经营权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的养护工作,政府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分期支付相关费用,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可按规定用于相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养护期满后,项目的管理养护工作交由相关管养单位承担。

   除上述方式外,各地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采用其他方式引进社会资本。

   四、探索新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公路项目建设模式、法人组成情况,合理选用以下公路建设管理方式,并参照公路建设管理新方式进一步探索水运等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一)自管方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

   (二)改进的传统方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定,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代建方式。由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代建单位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方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材料。交通运输部门批复设计文件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以及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等变更时,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并推动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与建设模式相对应的项目库,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有效统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及不同专业的衔接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建设成本。

   (二)强化协调调度。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交通重点项目调度会等方式,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调度,明确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各关键环节推进的责任单位、时间要求,定期进行督查通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高效服务,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报告等文件,并及时审批或核准。以省属企业投资为主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属企业具体办理项目前期工作、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所在市负责按要求落实土地使用的各项条件,及时交付净地,保障好建设环境。

   (三)用好国有资本。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已列入规划、但未明确项目业主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先期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其阶段相关专题的编制报批工作,待项目公司组建后,一次性移交给项目公司执行,以缩短工作时间。

   (四)培育代建市场。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进项目管理专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有效管理,促进代建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积极为具有专业化管理能力的企业代建交通项目创造条件。拓展对市场主体的评价工作,开展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并将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与招投标、资质审查等工作挂钩,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制度。

   (五)创新监管方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建设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方式、重点和措施,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单位、人员、职责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加大对省属交通企业考核中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更好地与交通建设项目的公益性相匹配,进一步突出省属交通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大各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绩效的考核工作,与项目计划、投资安排相衔接,进一步推动新型建设模式的更好落实。

   (六)抓好示范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跨行业、跨部门整合资源,推出一批适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合理选择建设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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