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指取得符合要求可以抵扣的票据。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海外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实质要件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所购货物、服务、劳务用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上允许抵扣的范围,但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比如某建筑企业采购一辆金龙大巴车,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首先满足了形式要件。采购的大巴车是专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满足实质要件。所以采购的这辆金龙大巴车虽然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发票,但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再比如建筑企业将生产经营用的越野车送去汽修厂修理,修理厂向建筑企业开具国税通用机打发票,首先不满足形式要件。尽管所购劳务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即满足实质要件,但是不满足形式要件也造成不能抵扣。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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