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中标建设项目后,普遍设立项目部执行具体的施工管理。该种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的法人管理机构由于不执行实际的施工管理业务,通常只是履行管理职能,因此其办公经费主要通过向下属各项目部按照其完成产值情况依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来维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法人管理机构向下属项目部收取的管理费目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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