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设本期所收拨款来自于前期的计价,且前期计价已经按规定纳税,则本期所收拨款不纳税。以本期取得的批复计价作为计税依据,计提销项税额。
(2)假设本期所收拨款来自于本期的计价,且计价在先拨款在后,以本期取得的批复计价作为计税依据,计提销项税额。
(3)假设本期所收拨款来自于本期的计价,且拨款在先计价在后,则需结合预收工程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进行判断计税依据,但当前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