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是在每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时确认缴纳增值税?还是在实际收到款时确认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增值税,而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定。
但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也就是说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无需在建筑服务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时,做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算工程价款时,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异地预缴数)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做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