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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的5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8-01-2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晶

[摘要]

   一、非正常损失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理解误区:

   1、目前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并不是所有“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分理处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三、总局明确事项:

   1、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这是由于行业特点所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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