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以来,我们通过实施业务培训、加大制度落地、明确风险要素积极应对等举措,不断规范增值税管理工作,企业整体利润及税负等指标没有因“营改增”而产生较大波动,“营改增”工作继续稳步实施;但是,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一般计税项目逐渐增多,进项税抵扣不足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规范经营及财税管理工作尤显重要。因此,我们重点关注一般计税项目税收风险防范工作。
主要影响与风险
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一是对于同一个合同额来讲,在缴纳增值税方式下确认的营业收入较营业税方式下有一定减少。截至到今年6月末,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因税率及计税方式变化使得我公司营业收入减少3亿元。二是“营改增”实施后,“甲供材”部分由业主进行相关成本核算及进项税额抵扣,承包商不能再确认“甲供材”部分的营业收入,从而使得我公司的营业收入随之减少,经过统计分析,去年5月至今年6月,我公司因“甲供材”因素减少营业收入2.6亿元。与营业税体系相比,以上两项因素累计减少营业收入5.6亿元。
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由于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增值税采用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的方式缴纳,因此物资采购及分包项目的价格确定、发票类型及税率等都会对项目成本产生影响,从而最终影响项目利润;经过统计分析,截至到今年6月末,一般计税项目实现利润较营业税体系下略有降低,随着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多预计该不利影响将继续增大,需要提前关注和防范。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我公司截至到6月末,一般计税项目按2%税率在项目当地预缴增值税,加上公司总部汇总全部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款后,还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了部分增值税;经过对比分析增值税与原营业税的税负,目前一般计税项目因“营改增”政策使得公司税负略有增加。但随着今后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多,如果进项税抵扣不足,公司整体税负将呈上升趋势。
对“三流一致”的影响。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资金流),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发票流)、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实物流),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企业应避免再采用营业税方式下的委托付款方式,切实防范三流不一致给施工项目和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对提高全员节税意识的影响。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在发生经济业务的同时就要即可缴纳的一种税,如果仅仅依靠财务部门事后的票据审核和把关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物资采购等业务部门提高对增值税业务的重视程度,在办理业务中树立节税意识,切实防范经济利益受损。
应对策略
重视投标阶段增值税税收筹划,提前防范税收风险。一是要在投标前通过招标文件等确定该项目的征税方式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以便尽早确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从而在投标报价中确保相关税收计算及报价更加合理。
二是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分析,明确该项目是否存在业主“甲供材”情况、甲供材的占比情况等,提前测算甲供材对项目营业收入的影响,由于甲供材情况下,材料由业主与材料供应商直接交易,承包商只是领用材料用于施工,因此甲供材部分金额不能计入承包商营业收入,对应采购材料的进项税也由业主自己进行抵扣,这样报价前要提前做好成本及税费测算工作,及时与业主沟通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防范“甲供材”情况下由于进项税款无法足额抵扣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三是对于业主计划的“甲供材”项目,在项目前期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力争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这样既能满足业主方对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又能解决甲供材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此外也不因增值税抵扣问题降低我们承包商的营业收入。
强化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管控力度,努力降低成本、减少税负。一是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力度:工程分包中要选择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商,确保分包商能够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防范今后税务机关检查风险。
二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分包商,要根据分包商开具分包发票的税率准确计算分包成本,不因增值税因素增大项目分包成本。例如一般计税项目工程造价的含税价中包含的增值税税率是11%,以一项一般计税项目分包为例,如果某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可给我方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约定的分包总价是111万元(100万工程款,11万增值税);而如果另一家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候我们的分包总价就不能超过103万元( 100万工程款,3万增值税),而不能继续保持111万元不变(107.8万工程款,3.2万增值税),如果按后者计算,此项分包成本将增大7.8万元,对应增值税增加0.2万元。
三是严格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考虑到增值税预缴实行的是差额缴税原则,因此应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提供时间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加强材料采购管理力度。一是采购管理的核心是要合理选择供应商,要根据成本定价原则选择供应商,树立价税分离的原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采购过程中,并不是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越高、对我们采购方越有利,采购人员除了对比发票税率,还要对比不含税价,即选择可以使企业“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供应商;在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规模大、信用好、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成本相关的进项税抵扣直接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最终对利润也产生影响,因此采购部门应通过测算各类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对供应商做出选择。例如采购同样产品存在A、B两家供应商,供应商A可提供增值税税率17%的专用发票,供应商B可提供增值税税率3%的专用发票,经过测算可得出如下结论:(供应商B的总报价÷供应商A的总报价)<86.55%时,选择供应商B可以使我方实现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反之则应选择供应商A。
二是在采购大型设备或大宗材料时,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则应采用“一票制”结算,在总价一定的情况下,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输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这样采购运输费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较运输费用11%的税率可多抵扣6%的进项税。三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有些材料较零散、地域性强且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此类材料可考虑尽量包含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总包方只需考虑与分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取票即可,这样操作公司作为总包既可减少管理成本、降低不合规发票风险,又能增加进项税抵扣,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视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一是从项目层面讲,项目经理要重视“营改增”给项目经营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冲击,不断转变理念、规范经营管理;项目财务、经营、物资等人员要不断扩充“营改增”知识,办理业务前做好成本测算,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确保项目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二是分公司层面要统筹管理好本单位所属项目的增值税预缴、分包差额纳税、发票开具资料审核及业务监督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三是总部层面及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降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力争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