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一、分两年而不是分24个月
比如纳税人2016年6月购进写字楼,获得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则应该在第一年即6月份抵扣600万元进项税额,另外400万元进项税额留待第二年 6月份再抵.有可能6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6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4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7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而按照24个月,则是将 1000万元分摊到24个月逐渐做抵扣.
显然,分两年和分24个月是完全不同的.
二、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材料物资等也需分两年抵扣
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就是指企业自建不动产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