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5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虽对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服务”项目的简易计税内容进行了一些简单规定,但在此新规模式下,从施工方角度来说,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显得比较纠结,是签订成清包工方式还是甲供工程方式的合同更为有利?如何合理的规避在合同约定中的计税风险?下面仅对“营改增”新规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进行一些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析:此条件容易理解,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作为施工方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明确计税的方式为简易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析:此条看似界定了甲供工程的范围,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但是细致分析来看,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和“设备、材料、动力”在量比上和所含内容明细上是比较粗的。对于施工方来说,完全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以甲方提供“部分”主要材料的方式来选择简易计税,是否是“营改增”政策的一个“漏洞”呢?
三、对于独立的土方挖、填、运输和场地平整工程如何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析:对于独立的土石方挖、填、运输和场地平整工程,主要工序是机械操作和部分人工劳动力的配合,无施工材料发生,如果仍采用一般计税,税负明显增加,对施工方来说是不利的。要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方式,只能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成为“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的方式。清包工方式好理解,甲供工程的方式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提供施工机械所需要的动力燃油,以甲方提供动力材料的方式进行简易计税;
四、“甲供工程”在实际招投标中的可操作性。
分析:“营改增”在税收政策上进行了调整,但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存在着实际可操作层面上的一些瓶颈!一方面,对建设发包人来说,采取“甲供材”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发包人可以直接采购建筑施工的材料,对于体量较大的工程项目还需要增加对施工材料采购的招标环节,是否存在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等内容在合规性方面有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对施工方来说,目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方式采用的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来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如采取“甲供材”的方式,对于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可以竞争调整报价的选择余地不大,即使存在所谓的“不平衡”投标报价策略,但在建筑工程中人工费、机械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中,哪些费用又能够再次进行调整报价?“营改增”新政的实施是否会改变建筑工程施工现有的一些招投标方式?
综述,虽然“营改增”政策已颁布实施,但随着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逐步显现出新的问题,也还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