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汇总纳税方式下,分支机构以当期预征增值税额为计税基础,乘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费率,计提并缴纳附加税费。总机构以当期补缴增值税额为计税基础,乘以总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费率,计提并缴纳附加税费。
(2)增值税属于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附加税费则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有些地方的国、地两税达成了代征税款的协议,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可以一并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有些地方则没有,纳税人须分别申报缴纳。具体缴纳方式需要咨询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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