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采购加工混凝土所需的材料,进行加工混凝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要就本环节缴纳增值税。
(2)对外出售自产混凝土,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向关联企业销售,定价应当遵循独立定价原则,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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