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二、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以上增值税现行相关规定推测,施工企业代业主支付的征地拆迁费,作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包含在定额中,构成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则全部要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即:企业收到款项时做收入处理,按建筑业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收到征地拆迁费时作收入处理,支付款项时,由于支付对象往往是村委会或村民,其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施工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①协商可行的情况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应由业主支付给第三方的补偿款不纳入总的施工承包合同,由业主自行支付,避免征地拆迁费纳入总收入按照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降低税负。
②施工方在必须承担该项事项的情况下,采取代收代付形式,可积极向财税部门建议将该部分支出参照目前增值税对企业代垫运费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在施工企业只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代收代付的情况下,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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