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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买的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5-10-1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举例说明。假设某一固定资产购买时不含税价款为100元,用于生产,进项税予以抵扣。当固定资产转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要转出,此时已提折旧5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50×0.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税额转出) 50×0.17,

  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可视为在集体福利方面新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应当重新估计使用年限及残值,假设新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年折旧为=(50+8.5)×(1-5%)÷5。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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