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例说明。假设某一固定资产购买时不含税价款为100元,用于生产,进项税予以抵扣。当固定资产转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要转出,此时已提折旧5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50×0.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税额转出) 50×0.17,
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可视为在集体福利方面新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应当重新估计使用年限及残值,假设新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年折旧为=(50+8.5)×(1-5%)÷5。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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