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扣下部分质保金,这相当于销售折让,建筑企业对于这部分质保金应当作为冲减收入处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而不是计提坏帐准备或者作为坏帐核销。
(2)一般理解,“坏帐”是在某项债权在法律上成立的情况下,由于对方不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导致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即“坏帐”的概念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此处从本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双方协议核减债权金额(其原因是债权人自身履约过程中的瑕疵),不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所以作为“坏帐”不合适。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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