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发票上所列税额可以暂挂“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其他相关资产负债。来年发票通过认证之后再从“其他应收款”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果是尚未取得发票时的暂估,是可以不暂估进项税额的。但是,在已取得发票,并以含税价格确认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应的进项税额。
(3)此外,在会计实务中,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年末也可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留待下年进行账务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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