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工程,已经全额开据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收入,但业主扣留了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回款的时候,与业主达成协议,只需回款3%,剩余2%不再收款。财务已经全额确认过了应收账款和收入,无法收回的2%部分怎么处理?
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因工程质量问题、战略合作关系等原因导致的豁免,作为商业折扣处理,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应收帐款。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
(3)由于对方财务困难等原因给予的豁免,按债务重组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需符合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条件。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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