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2)但是在营业税中,对建筑业取得预收款项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改增”后,政策是否会平移,规定建筑业收到预收款要缴纳增值税,目前尚不明确,还需跟踪国家政策具体规定。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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