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当前因其他业务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在“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劳务形成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尚无政策支持。
(2)但是根据当前执行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有可能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不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建筑业劳务所形成的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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