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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期初留抵的由于设备经营租赁而形成的进项税额,能否用来抵扣“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所形成的销项税额?

发布日期:2015-10-16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当前因其他业务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在“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劳务形成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尚无政策支持。

  (2)但是根据当前执行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有可能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不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建筑业劳务所形成的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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