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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要增加“销售材料”这项,以便于其销售材料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供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销售材料这项,是否有权利销售?

发布日期:2015-10-21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取的材料销售款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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