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采购材料的正常损失,即定额消耗的材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处罚,那么对于超过定额消耗部分的材料损失是否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答:(1)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因此,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的处罚,此种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