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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过定额消耗部分的材料损失是否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发布日期:2015-10-2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施工中采购材料的正常损失,即定额消耗的材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处罚,那么对于超过定额消耗部分的材料损失是否需要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答:(1)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因此,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的处罚,此种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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