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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垫资施工中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7-11-16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规避风险在施工企业的投标阶段。除了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外,还要对业主资信状况、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对信誉不可靠、风险大于效益、技术上无把握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搞好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选择可靠性高、风险隐患少、风险程度低的投标对象。规避风险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约定发包方办理支付工程款担保,约束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这对施工企业垫资工程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在发包人要求或者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要求承包人或投标人垫资承包工程时,发包人应当以人保和物权共保的方法对承包人的垫资提供有效担保,这完全是公平原则下的对等交易,也是解决垫资有效使工程款拖欠更难控制的应对措施。

规避风险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垫资合约的履行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一方面施工企业自身要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另一方面要关注并研究业主资信状况的进一步变化,了解其资金运作的情况,按时催收工程款,对不能正常还款而业主自身资信状况又是不良趋势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包括必要时予以停工,敦促业主忙履约,挽回或减少损失。

规避风险在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施工企业如果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可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对发包方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我国《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典型的加工者有权留置加工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条规定不仅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另类的承揽合同的结论文外,而且可以得出在发包人未支付垫资的施工加工费,即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完全有权留置建设工程。另外,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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