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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结算?(下)

发布日期:2016-08-29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宋珍珍

[摘要]

  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原建设部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曾经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但明确了不同投资数额建筑工程的结算期限,而且还特别强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法可依。“办法”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从接到完整报告之日起2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从接到完整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建筑工程,从接到完整报告之日起45天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从接到完整报告之日起 60天内完成。

  结算现状。现实中,无论是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或者是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几乎没有一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的。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地方投资兴建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拖上3、5年,甚至8年、 10年的情况也不为鲜见。在一些国有大型、特大型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一、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因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迟迟不予以结算,或虽然予以结算,但久拖不予支付竣工结算款,最终形成呆账、坏账、死账的情况经常遇到。还有的建设单位也不说不对工程予以竣工结算,就是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时间,有好多高速公路和其它建设项目,工程建成使用后,建设资金早已经收回,可就是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理结算手续。

  案例一:来自湖南、湖北、陕西和天津的多家建筑企业,从1998年进入江南某省承担首条高速公路施工任务到现在,已经整整21年了,他们参与修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已经建成通车18年了,到现在建设单位还没有进行竣工结算。拖欠企业的工程款、企业投标时交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其它保证金至今分文未退。而建设指挥部早已关门走人了。每当企业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时,政府有关部门总是以投资还没有到位为由而予以拒绝。事实上,从1998年到现在,这个省仅建成投产的高速公路里程就多达数千公里。在一些省份,有钱投资兴建新的项目,没钱结算已经完工的项目工程,已经成为一种见怪不的怪现象。这些地方正是拿着企业垫付的工程款、拖欠企业的工程款,来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案例二:在山东、河南、福建、广东等省份,虽然建设单位不像有的地方以没钱或投资不到位为由,即不支付应当兑现的工程款,又不对竣工工程进行结算。而是根据企业渴求滚动发展的心理,占据着企业的资金,打着发展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如意算盘。20多年来,某央企在山东、福建等省先后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百亿元之多。然而,兑现计价结算工程款始终保持在50%左右,还有50%,一直在这些省有关部门手上循环着。每遇企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有关部门又总是以“怎么,你们不打算在某某市场继续干下去了?”或者是以“没钱向我们说一声,我们给你们拨些钱就是了,干吗非要提那个有伤合气的话?”的口气拒绝对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搞结算。有一家企业坚持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完工的3个交通项目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从那以后,这家企业再也没有能在这个省份承揽到相应的工程任务。

  案例三:中铁某工程公司上世纪90年代,先后在中部某省欠发达城市承担造纸厂、水厂和水泥厂厂基平整施工任务,几个工厂工程竣工投产已接近20年了,建设单位至今没有对工程

  进行结算。企业派驻的结算清欠小组先后通过多种途经试图促成竣工结算,然而,地方政府总是以财政困难为由,出面委婉提示企业拒绝办理结算业务。后来,这个公司先后多次试图通过诉诸法律解决结算和清欠工作。每次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总是以协调解决为由,拒绝判决。而每次协调,法院和被告总是以当地企业需要中央大企业多方面支持为由,要求企业作出巨大让步,判断程序迟迟无法起动。清欠小组不知跑了多少路,找了多少人,说了多少话,最终,结算还是没有搞成,欠的数千万元工程款还是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

  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虽然说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难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主要还是受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结算审价时间的操作性难。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尽管有文在先,但是“办法”并没有对当事人审核或者委托审价部门作出明确的法定期限制。建筑工程发包商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此外,当事人对审结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时间限制,对异议的解决没有法定程序,导致审定工程造价无期限拖延;

  二是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效力缺乏法律约束力。现实工作中,往往出现建筑工程发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承包商往往不认同,反之,建筑工程承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发包商也不认可,最终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产生诉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再另行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人力和财力;

  三是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也审计,而且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造成的后果还是无期限地拖延结算时间;

  四是建筑企业求生存心切而“气短”。对监理、业主中少数人存心敲、拖和赖的表现行为,不敢较真,不敢较劲儿。任期敲、任其拖、任其赖而不敢诉诸法律;

  五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建筑市场存在的计价结算潜规则只能是任其发展而无人追究和过问;

  六是建筑工程发包商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往往以自己所处强势地位而蛮横,以“蛮”抵“法”,以“赖”自居。无视合同的约束效应,无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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