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国内外学者都研究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原因,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管理系统方面,主要有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的有效性、管理的程序以及员工训练等,造成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是管理失效的原因。因此,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有效地防止与控制,其关键在于加强管理。而在建筑施工中往往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等。目前很多人认为安全质量事故大多是由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有很多责任主体,因此,明确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设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建筑设计包括了一个建筑物或建筑群从立项到竣工所有进行的设计工作,这个过程需要所有设计人员的合作。而建筑设计从狭义上来说,指的是合理安排建筑物内部各种使用空间以及使用功能,建筑物与各种外部条件以及周围环境的协调配合,设计好各个细部的构造方式,如何得到艺术的内部和外表的效果,以及综合协调好建筑与各种设备以及建筑与结构等等相关技术,以及在实现上述各种要求的前提上,如何保证使用的材料、劳动力、投资以及时间是最少的,并最终建设成适用、经济、坚固、美观的建筑物。
建筑设计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建筑设计也存在着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安全方面,如何同时实现结构设计、防火、抗震以及加固等功能。设计与各个技术工种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多矛盾,进而也会存在着很多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是建筑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么矛盾包括可能与需要之间的矛盾;设计本身与投资者、使用者、城市规划以及施工制作之间,以及由于建筑物考虑角度不同而使得它们彼此之间产生的矛盾;建筑物外部与内部之间、建筑物群体与单体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技术要求上各技术工种之间存在的矛盾;建筑的几个基本要素之间,包括了适用、坚固、经济、美观等等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有时候是可以通过管理来解决,但很多时候是不可解决的矛盾,管理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会犹豫不决,甚至做出错误的决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2)施工安全与质量方面
政府及社会各界自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越来越重视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建筑施工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还让民众对中国建筑失去一定的信心。然而,在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方面,各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建设单位不遵守建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是不按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来承接业务,使得建筑市场混入了很多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还有的施工项目对应招投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投标,使得建筑市场一派混乱,并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甚至还有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其名下,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但事实上这些施工单位没有技术和资质,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无实、虚有其表的伪施工企业。这些管理问题都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决定性要素,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的安全使用功能和工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也直接影响投资建材者的经济回报。因此选择并合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目前,材料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钢材、水泥和机械设备。(1)钢材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 一方面是钢材本身材质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把质量检验关。(2)水泥是混凝土和砂浆的胶凝材料, 但目前使用的水泥质量较差, 主要表现在安定性不良、强度不符合规定以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问题。(3)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 这些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这些设施的完善可有效降低劳动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定期校核计量用具、机械设备故障, 也很可能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二、建筑施工管理职责的分配现状
(1)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仅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必须要实施。首先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选择的进行建筑施工的承包商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再次,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质量,建设单位还要积极地提供保障措施,对勘察、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要求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项目的直接实施单位就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地进行建筑施工,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时刻做好。施工单位首先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好是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来保证现场安全。项目经理要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还要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高度的安全质量意识。
(3)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也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监督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首先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尤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若能发现建筑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是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施工单位坚决不执行整改,监理单位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强令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4)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设计单位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是提供了施工图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防护的需要以及施工安全操作,还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注册建筑师及其所在的设计单位要对其设计负责。
结语
由多年以来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来看,事故发生的责任不仅仅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等各参建方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本文的切入点是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责问题,并对目前我国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现状进行了分析。要合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合理分配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建筑主体的管理职责,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路。通过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有效预防和控制,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
作者:危芝林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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