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企在PPP项目的投资前景并非期待中乐观,而这种现象背后凸显了民企涉足PPP项目所面临的诸多风险隐患,也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民企对PPP项目望而却步。从国家目前政策导向来看,激活民间资本尤其是对PPP项目的投资一再被提上日程,因此如何针对民企投资PPP项目难的问题对症下药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PPP项目民企投资发展现状
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PPP项目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民企资本的投资规模和数量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随着《预算法》修订以及《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项目投资。2015年以来PPP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推广与发展,从社会资本方来看,央企、国企和民企为主要的投资主体,其中大型央企和国企则占据了投资中的主力地位。2017年9月,国有上市和非上市企业的金额占据PPP项目成交金额的75.78%。尽管目前民营资本成交金额占比较小,但2015年民营资本参与个数以及规模占比均呈快速上升趋势,而2016年~2017年9月民营资本参与的个数及投资规模增速较2015年数据相比已有所下降,民企投资PPP项目热情随之减弱。
二、民企投资PPP项目风险因素探析
民企投资PPP项目热情的下降,也凸显了作为社会资本力量中的弱势群体,在进入PPP项目后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
1、政治风险
从PPP项目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政治风险因素是民企参与PPP项目面临的首要风险。政治风险主要包括政策不确定性以及政府失信行为导致的民企利益受损或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等。政策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的变化或政府行政干预等行为导致民企在PPP项目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失信行为则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不按合同履约或任意增加条款对PPP项目进行干涉的行为。由于即是项目的参与者又是监管者,在这种双重身份下,地方政府在PPP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容动摇的,因此政府的政策变动或是单方面失信行为都将给项目进展带来不利影响,这种不对称主体关系会令民营资本心有余悸,因此在同样的政治法律环境下,民营资本涉足PPP项目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要大于投资其他领域。
2、法律风险
我国PPP项目发展起步晚,相关的法律条款仍存在较大空缺。PPP模式需在一系列法规文件和约束型合约下运行,我国对于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中,目前虽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但是尚未成文关于PPP项目应用法律法规,对PPP项目运行中的诸多具体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因此也成为民企入围PPP项目后各项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主要风险。尤其在PPP项目各参与方出现纠纷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民企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致使项目进展受阻。
3、债务偿付风险
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不合理现象,易导致民企后续的偿债来源受限因而引发债务偿付风险。PPP项目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投资回报效率低的特点,民企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银行贷款,由于民企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高额的贷款利率成为民企与国企、央企竞争的先天劣势。因此在融资成本高启,回报率低的情况下,公益项目的收益情况很难满足民企逐利性的预期,民企的财富创造动力或显不足,尤其是项目完工后收益率明显低于预期收益则会使民企陷入偿债窘境,同时由于前期资金投入大,周期建设长,民企涉入PPP项目的经营风险要远高于其他项目投资。
三、民企投资PPP项目风险如何化解
我国社会资本的特征决定了民企在PPP项目发展中所处的从属地位,随之而来的高风险问题则成为困扰民企进入PPP项目的枷锁。即使有利好政策也难以吸引民企,而政府为规避风险更青睐选择国企、央企,这已成为目前PPP项目发展的“潜规则”,而随之带来的隐患就是PPP项目性质变了味,民企的优势无法充分应用到项目建设中,最终导致PPP项目成为体制内政府和企业互相合作的工具。在这种看似矛盾的双向选择中,降低民企所面临的风险隐患则是重燃民企进入PPP项目信心的根本出路,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仍需靠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
(一)政府应从政策层面真正为民企破解PPP项目参与难之“魔咒”
1、杜绝“歧视”现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从2014年至今,政府先后推出的PPP政策文件意在鼓励民企在PPP项目建设中的活力,但是由于民企作为“劣势群体”,依旧不易获得地方政府的青睐。尽管在各项政策一片大好的情况下,民企在进入PPP项目建设中仍会遇到“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障碍,各项吸引民资的力度仍停留在政策面,从落地性上看仍需要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则。此外,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是留住民企信心的关键所在,如若政府不按合同履约或擅自修改条款,则应对滥用权力的官员进行法律的惩戒,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合理化。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化建设,使PPP项目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PPP项目落地难的另一个关键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相关投资人利益得不到保护,产生纠纷无法可依,人为操作性很大。各省市从PPP项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落地性”差仍是其发展的桎梏,因此激活民企参与度从本质上看是要将PPP项目的“落地性”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因此可以从国家法律规范着手PPP管理细则,使各方利益均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3、提高民企回报率
对于民企投资PPP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大、融资贵等现象,建立合理的回报机制是激励民企入围PPP项目的根本途径。对于民企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在风险适度的情况下予以融资,对于融资成本高的民企,国家要建立合理回报机制,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赢模式。
(二)打铁还需自身硬,民企也应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
1、民企选择PPP项目应量力而行,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
鉴于PPP项目的特点,民企要将在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点考虑充分。民企要结合外部风险和自身经营风险,选择与自身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降低资金投入风险。对项目前期选址调查、中期项目建设以及后期项目营运都要做细致的风险论证以及投资回报分析,全面考虑并将风险压缩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由于PPP项目所涉及诸多法律风险,因此聘用专门的法律机构出具专业建议也是必不可少的途径。此外,由于PPP项目对项目前、中、后期的风险识别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民企也需要配备相关的管理人才以满足PPP项目的对接需求。
2、民企可以通过强强联合或技术互补等多种形式参与PPP项目以降低风险
对于民企所面临的规模小、技术弱等现象,可以通过多个民企合作的方式,参与规模较大的PPP项目,通过强强联合或技术互补的模式形成联合体,从技术或规模上弥补与大型国企、央企之间的差距,在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对于单个民企可以从参与小规模的PPP项目做起,如停车场修建,在承担社会公共责任的基础上避免了资金的过度投入以及建设周期长和收益见效慢的缺点,同时保障了企业的可持续运营。
综上所述,民企作为PPP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对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调动经济活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面对民企投资难的现象,虽然国家从大方向上为民企投资PPP项目指明了方向,然而根本破解之道乃是政府和民企实现共赢,真正降低民企投资的隐患,民企投资的信心才能重新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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