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参与PPP模式
产业基金模式。由信托公司、政府共同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一定期间的基础项目建设或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并作为后续各种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有后期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再由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作为优先级LP 和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LP,共同设立不同的产业基金。基金成立后采用股权、债权或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投资项目公司,并且引入建筑公司等其他合作公司共同建设项目,再通过债权本息的收回,股权的分红、转让、回购等实现收益并退出。运作方式下图:
实业投资模式。信托公司与建筑公司以及其他有意向的合作公司共同建立一个总的负责PPP项目运作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参与PPP项目竞标,中标以后,该公司与政府以及第三方社会资本共同注资成立特定的PPP项目公司( 简称SPV),再通过银行借款或者信托计划引入更多资金,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这种实业投资模式强调长期的运营,信托公司负责安排投资公司和SPV 的资金投融资方案,合作的专业公司或者社会资本利用其专业知识负责具体项目的投标、建设、管理和运作,各方均可以对项目提出建议并进行讨论,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进行监督。SPV可以投向不同的方向,比如投资交通设施通过收费权来收益,市政基础设施通过服务收费或者回购获得收入等。运作方式如下图:
二、基本组织模式
PPP 模式在实际运作中的基本组织模式
公私合作制有多种具体的组织模式,而且不同的国家采用的形式也不尽一致。根据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可以将 PPP 模式分以下几种。
1、外包(Contracting Out)
外包类 PPP 项目的所用权归政府所有,私人组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外包类 PPP 项目一般分为模块式外包(ComponnetOutsourcing)和整体外包(turnkey)。
2、租赁—发展—经营(lease-development-operate)
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长期的租赁协议,由民营部门租赁业已存在的市政设施,向政府缴纳一定租赁费用,并在已有设施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资金或融资能力对市政设施进行扩建,并负责其运营和维修。民营部门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在 LDO 模式中,整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政府,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民营合作者避税,民营合作者需承担商业风险,这类协议的时间一般为 5-15 年。在法国,75%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
3、建设—转让—经营(build-transfer-operate)
民营部门的发展商为基础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一旦建设完毕,该民营部门就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部门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该政府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发展商。
在合约规定的租期内,发展商经营这些基础设施,并可以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以及其他有关的商业活动,收回自己的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公共部门能够从私人的建设和经营中得到益处并且节约成本;公共部门能够保持对服务水准和付费水准的控制,如果未能达到服务的水准和绩效的标准,政府可以终止契约。
4、建设—经营—转移(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融资模式是政府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该机构所属项目公司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权权限内,项目公司可将产品出售或通过收费以偿还投资成本和获得合理利润,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项目无偿转让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模式,称为 BOOT 模式,即建设—运营—拥有—转让。这种模式更强调特许期内民营部门拥有设施的暂时所有权。
5、转移—经营—转移(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 是对已有公共产品所使用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把已经建好的公共产品有偿转让给私人部门经营,政府部门凭借公共产品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的从私人企业那里获取一部分资金。经营期满,私人部门再把公共产品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
TOT 可以分为只转移经营权的 TOT 和伴随产权转移的 TOT 两种,前者实质是租赁关系,后者实质是购买关系。又由于公共设施转让给私人部门后一般需要先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才能经营,故 TOT 可分别用 LUOT(Lease-Up-grade -Operate-Transfer,租赁-更新-经营-转让)和 PUOT(Purch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购买-更新-经营-转让)表示。
6、购买—建设—经营(Buy-Build-Operate)
现有基础设施被出售给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民营部门,民营部门在特许权下,永久性地经营这些基础设施。这类似于政府撤出其资本,让撤资后的公司在特许权下运营。像其他特许权的授予一样,在出售前的谈判中,公共部门可以通过特许协议对基础设施服务的定价、进入、噪音、安全、质量和将来的发展做出规定,实施政治控制。
7、建设—拥有—经营(Build-Own-Operate)
在这种方式下,民营部门的开发商依据特许权投资兴建基础设施。他们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其经营。当然,特许权的获得也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须接受政府在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规制。长期所有权为民间资本注入基础设施提供了重要的财政上的激励。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公共部门能够对私营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垄断服务的利益进行管制;私人部门能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务;公共部门不需要进行融资和投资,并通过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增加收入。目前以这种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很多,比如弗吉尼亚和加利福尼亚的收费公路、中国连接香港和广州、澳门和广州的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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