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卓识
笔者认为PPP并不简简单单是一种具体和确定的投融资模式,更为称道的是将投融资的职能和全新的管理模式进行高效的整合。然而无论行业属性、操作模式等异同,众多PPP项目无一例外的需将最终的商业需求融入PPP协议中进行落地和执行,本文将从PPP协议的核心条款着手进行简短的剖析和总结,因PPP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操作模式繁杂,本文仅对其众多项目之共性发表个人之观点,以资参考。
1、项目的背景条款
关于协议术语的示意一直是重大业务协议或格式协议的必备条款、声明性的陈述也是预防风险的有效方式、项目操作的背景、目的及意义亦是本项目通过PPP模式操作的合法合规基础上的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全景展示与高效整合的充分说明。
2、签约主体的确立
2.1项目实施机构或本级政府之间的主体选择,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长期运营话语权导致的有效性。
2.2在行政机关和平台类公司的选择上笔者建议优先行政机关,风险主要体现在前期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协调难度大、中期的采购主体不适格、中后期话语权不强和综合配套到位难和到位慢。
2.3社会资本方的主体确立,注意联合体时的牵头方。
3、协议期限及效力
3.1协议的生效要件和时间、是否包含建设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分开。
3.2合作确定的具体时间节点,关于合作期限提前或延迟的特殊性约定以及条件设置。
3.3主协议和之后可能存在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及因项目属性或原因形成的协议附件的效力的优先与劣后。
3.4协议的保密性和保密价值、信息披露机制的约定或设置。
4、股权结构与退出
4.1项目公司的设立与内部治理结构、经营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设置。
4.2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是否与实施方案相互匹配。
4.3关于股权退出的限制性条款或门槛设置。
4.4涉及项目公司持股股东相应的股权抵押、质押等约定。
4.5项目公司增资扩股的情形和持股股东分红权、投票权、知情权、否决权等相应权限的约定和法律适用。
4.6政府方持股是否享有分配权益的处理以及政府方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特殊安排等。
5、资金计划和使用
5.1股东出资到位时、按照约定相应比例与金额及其计划。
5.2具体融资方案及合作条件、各自融资成本的承担、担保事宜的承担和处理。
5.3专项资金的到位时间和使用及对应审计(涉及中央财政、循环基金、省级财政或部级专项、本级人民政府配套)。
5.4奖补资金的归属性与使用约定。
5.5部级或省级基金或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权责与协助义务。
5.6关于协议各方投融资违约责任的承担;
6、建设工程量
6.1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框架性约定(后续可通过协议体系分别确立)。
6.2建设的核心内容(质量、安全、进度、配套施工条件等)及其履约保证相关的手续。
6.3工程造价的确认和关于超概的硬性约定及其超概部分的责任承担。
6.4关于监理和工程质量以及政府监督的细化约定。
6.5关于工程保险及权责的问题;工程后期质保和保修及其费用和权责分担。
6.6关于土地征地或整理的范围、权责主体与成本分担以及突发群体事件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条款性的善后举措。
7、技术性数据
7.1技术性核心边界内容和条件的设置。
7.2关于技术性指标的设备、运营参数等边界内容的标准和违约责任承担。
8、双方的权责
8.1明确社会资本方的回报机制。
8.2关于项目公司资产(有形和无形)的权属及运用、收益和处分的约定。
8.3谈判的核心变更要素、最低项目要素量的义务、政府可行性财政缺口补贴的人大预算决议。
8.4项目公司合法、规范、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8.5重大事项的事前告知、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临时介入、关于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相应义务承担。
8.6绩效考核的设定与监管以及是否引入第三方评估、配套的财税与其他。
8.7各方合法合规参与及其廉政和反贿赂条款的约定或承诺。
9、项目运营
9.1试运营和正式运营、非满负荷和满负荷分别对应的外部条件及其关于运营阶段补贴的相关事宜。
9.2运营期限中的保养、保修、维修、维护等例行支出和按照政府特定要求而增加(如:为防洪的大坝加固)或减少支出的补偿机制设置。
9.3运营期关于财务监管和股东知情权的例行处理。
9.4价格的机制、调价机制的详细约定(如:启动情形、法定程序等)、双方权责及执行的环节和对应部门的协助义务、关于价格调整延后的违约责任、调价机制涉及的公众利益导致的政府介入权等。
10、项目的移交
10.1移交的方式、方法、人员组成和结构。
10.2资产评估与认定的标准和细节化约定、移交前后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权责承担、移交风险的约定与应对、技术性参数的设定与压力测试。
10.3存量项目偏重于政府向社会资本方移交的现实约定(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
10.4社会资本方待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移交应特别注意过渡期即可。
11、争议的解决
11.1项目协议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例如: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11.2违约责任的细则、政策性变更事宜、不可抗力、争议争端解决的机构选择、第三方的斡旋方式设定。
11.3不得以纠纷为由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特殊性约定、任意一方均不得采取特殊或极端措施影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
12、其他
约定项目协议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协议适用的国家、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上述是对PPP协议核心内容及细化条款设计的十二项重点(共计四十六大点)提示。在此,提醒本文关注者或PPP项目参与方注意,除《PPP主协议》外,PPP交易架构与关联的其他各种各样的交易安排,也应属于广义PPP项目投融资体系的内容,附属协议的方向和内容均以《PPP主协议》为宗旨和原则性的概述,PPP主协议在整个交易结构中作为核心文本主宰着整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
当然PPP协议也随着具体项目的操作方式不同而侧重点各异,例如在政府遴选社会资本方时仅为了选择投资人,之后以投资人成立并控股的项目公司再行下行的公开程序等模式在此笔者就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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