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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为什么要成立项目公司并进行风险分担?

发布日期:2016-04-08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宋珍珍

[摘要]

文/程玉伟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六条中提到“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而且按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也都成立项目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

  项目公司大多是股份制,这样做有很多优点:

  一是有可能以项目公司,而非项目公司股东母公司的名义基于项目的现金流、项目资产(需要政府同意)与合同权益去融资贷款,做到有限追索,实现项目风险与母公司的隔离。

  二是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治理,可根据项目和股东的特点,合理确定本贷比、股东结构和贷款结构,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并根据各自股份的多少决定各股东的管理权、控制力,如投票权等。当然,在事先获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只需要转让股份就可以实现股东的进入和退出,因为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而各个股东的优势不同,投资战略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是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更便于管理,更关键的是,纳税是给项目所在地政府而非股东母公司所在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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