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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共识难达 智慧城市中PPP模式效果不佳

发布日期:2015-07-02来源:科技日报编辑:宋珍珍

[摘要]

  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是新一代 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与城市转型发展深度融合的产物,体现了城市走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本质需求。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每年有上千万的农村人口进入 城市。大量人口流入引发的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安全隐患等“城市病”问题日益严峻。为解决城市发展难题,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智慧城市已成为 各地城市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政企共识难达 智慧城市中PPP模式效果不佳

  收益不明 大餐变“烫手山芋”

  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八部委,在去年印发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 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智慧城市”在国家决策层面以及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其庞大的市场潜力也成为众多企业希望争夺的“大餐”。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巨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涵盖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等过程。传统 的政府自建自营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更多的资金需要由企业和融资机构去筹措,将市场机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必然选择。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运用PPP模式解决“智 慧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

  然而PPP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却雷声大、雨点小,目前还鲜有成功的案例,甚至成为相关企业“烫手的山芋”。其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动力不 强,在政府地方债务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的情况下,很难投入资金进行增量建设;另一方面是来自企业的焦虑,由于“智慧城市”建设往往缺少明确的收益时间和收 益标准,以及验收标准,企业的收益存在不明确性,风险较大。”这些原因导致了企业和政府很难达成共识。

  同方“智慧城市”泛集成事业部总经理夏宗春认为,“无论是PPP模式,还是融资租赁模式,从企业角度都一定要着眼增量的同时兼顾存量。”也就是 说建设方企业要主动帮助地方政府卸下包袱。“比如给政府牵线搭桥去做一些融资租赁”,或者“把政府原有的一些存量项目,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的增量项目都 放到PPP方案里面”,以此帮助政府用长周期、低利率的资金来置换地方债务中短周期、高成本的部分,来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

  “智慧城市”建设不是简单项目的堆叠,也不是纯技术解决方案的拼凑,而是一个长期、动态、复杂的过程,需要统筹全局、前瞻性考虑建立常态化合作 机制,共同规划,集成整合。从2014年各个城市统计的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来看,当年总投入是1145亿元,其中财政投入205亿元,银行贷款216亿元, 社会资本598亿元,也就是说社会资本占了约50%。

  由于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政府作为监管政策的制定者,制订监管框架时要充分征求利益的相关方,包括投资者、运营者、消费者的意 见,使监管法规既能保证基础设施服务的质量,又能保护有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数字城市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马桂芳认为,“智慧城市”应该从三 个视角来考虑,首先从市场的角度,应该提升城市的运行效率;同时建设“智慧城市”还要站在市民的角度,要宜居宜业;第三是从企业家角度,城市一定要有很好 的运行环境,企业在这个城市能够发展起来。

  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PPP的应用具有4大关键要素,即制度设计、运营补贴、合作伙伴、绩效考评。在制度设计方面,要从PPP运作的全流程 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从确定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的全流程,制定包括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一系列合理制度。在运营补贴方面,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从城市整体效益出发,对社会效益好的PPP项目给予适当补贴。补 贴依据是项目的运营绩效。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等开发,让投资者感到有利可图,这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 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PPP项目。放宽这些基金的投资限制,不仅能够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够大大 缓解各种基金的经营压力。此外,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项目选址、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等方 面的工作,对项目起导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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