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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5-05-29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宋珍珍

[摘要]

  PPP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包括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开标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一)PPP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单位和负责招标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二)招标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如果招标人不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如果招标人不具备条件擅自招标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投标阶段法律风险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具备投标条件投标、在投标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以及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将会导致投标无效,如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弄虚作假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开标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评标方法和评标的标准不当都可能导致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处罚,还要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五)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1、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双方擅自签订阴合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备案的阳合同来结算工程款。

  2、擅自转包分包的法律风险

  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擅自转包分包的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

  由于PPP项目投资大、时间长、关系公共利益,在项目采购中采用招标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方式充分竞争的优势,从而保证项目伙伴的选择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以上从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关于《PPP项目操作指南》等规定出发,对我国将要大规模实施的PPP项目的采购招标的模式和类型及违反以上规定的法律风险的分析,以帮助政府和企业在实施PPP项目采购时,选择适当的模式,同时也帮助他们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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