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我公司老板刚开始不清楚,开了很多发票(确实是公司实际买的用品)可是发票台头不是填写公司单位名称,全部台头都是填写老板个人的名字 (对方不同意重新再开具发票,老板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请问这样的发票还有效吗,?可以用来作帐吗:(发布日期:2015-08-11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贵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请问,我公司购入一部智能手机,发票抬头是法人的名字,主要用于法人出差使用,可否列入固定资产,如不能,可否做为福利费列支,在所得税前列支.(发布日期:2010-07-30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你好,发票抬头是个人,不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
3:法人代表新买了一辆车,发票开的是个人名字,现在准备办理入户手续,能不能办到公司名下?需要办理哪些变更手续?(发布日期:2013-04-25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您公司法人个人购买的车辆所取得的发票是不能入公司帐的,您所描述的“入户手续”属于车辆管理部门管辖,请向其咨询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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