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发票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发布日期:2015-06-24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发票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发票。
2:收到的发票抬头只开了“公司”两字,能入账吗?(发布日期:2014-06-23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发票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开具,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全称只开了“公司”两字,不能入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有不少加油站开出的普通机打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填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车牌号码,能不能这样开?可以入账报销吗?(发布日期:2013-08-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付款方名称”应反映接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对外的法定全称,不应开具为车牌号码。如有需要,可在发票备注栏上进行备注车辆的车牌号码。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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