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
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据您描述的情况,如开票方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字数限制不能满足需要,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调整票种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同时,涉及的技术问题请您拨打航天金穗公司热4008110006咨询解决。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2: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名称只能打17个中文字,但本公司全称有19个中文字。如何正确开具发票?名称不完整的发票是否能抵扣?(发布日期:2014-07-08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出现您所述情形,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断。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3:你好!我公司由于公司名称太长(25个),收到的费用发票名称显示不全,最后分公司这几个字显示不全,能入账,税前抵扣么?(发布日期:2015-05-27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
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 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账务问题,请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处理。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4:公司全称太长,在开票时可以开写简称吗?需要如何办理?(发布日期2013-01-2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等。......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上述文件规定请参照。开具发票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发票上各项目信息,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再次提问。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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