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已经缴税了,可以作废重开吗?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发布日期:2015-09-25 发布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代开的房屋租赁费发票,已缴税,抬头为单位,但抬头和金额写错了,怎么申请退票和退税?(发布日期:2015-11-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答:河南地税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示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代开发票作废,需要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感谢您对河南地税的关注,期待下次为您服务!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