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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工程合同“变更”14个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04-25来源:编辑:流水

[摘要]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如广东省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2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

   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

   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广东省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

   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施工方在报价时如按合格材料报价,或更合适的使用材料报价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问题。

   对于混凝土的单价,如果施工中发现原拟采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砂子含泥量不合标准,碎石抗压强度不达标,水的碱性过大,都能就此调整单价吗?

   答:不能,原因同上。

   如果下雨引起挖好的沟槽被水浸泡后,地基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需超挖处理,这处理的费用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能补偿根据什么条款,不能补偿又根据什么条款。

   答:按道理说,这个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围,但不是绝对的,如果雨特别大,历史中没记录的,或当时基础勘探不明确,不能让施工方预测的,可以找甲方商量。

   那如果水泥是发包方指定的厂家,施工时发现不稳定,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另一家稳定的水泥,该家水泥的单价较高,能调整吗?

   答:如果是甲方指定的,施工方可少承担一些责任,但也有责任,(有的可以商量),虽然是甲方指定但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做调查,没有调查,实际使用时不能用,如果遇到苛刻的甲方不给调整也没办法。这种情况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慎重,或在合同中注明,如甲方指定或甲供材料质量无法保证,须增加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担。

   又比如:原固定单价采用的是32.5的水泥,在施工过程中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变更为42.5的水泥,能否对混凝土的单价进行调整?如能调整怎么调价?

   答: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的,我觉得可以调整。但要看变更原因是什么,是设计上的原因的变更,还是施工单位一厢情愿,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设计C20就能满足要求,施工方偏要按C25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甲方通常不会增加,甲方虽然同意这样施工,但并不代表会给相应的补偿费用;但如果是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强度达不到要求,须增加强度,提高标号,这样施工单位肯定要按设计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应该增加,结算时参考计价规范4.0.9.1的规定,单价调整时,综合单价减原来3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增4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

   4、有一屋顶消防用混凝土水箱,建筑图和结构图上都没有标明管道预留孔,到支完模板、准备浇筑混凝土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必须拆掉水箱内模(24M2)以安装套管。业主是否会批准这项返工签证?

   答:应批准。属设计方的原因,施工单位照图施工没错,这项增加的费用甲方不用另出,扣设计院的费用补施工单位可以了;但这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图纸会审时可提出,施工单位在编方案时也应该注意到。

   5、签证单上三方都已签字盖章,但监理单位一栏中不是总监签字,章已盖上,签证是否生效或是否应让总监补签一下?

   答:一般加盖单位**以后,文件就视为有效。是否必须找总监补签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要求,或甲方是否特殊要求,没有的话可以不补,有**就可以了。

   6、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主材甲供,乙方以低于预算控制价15%中标,中标后有部分主材变更材料品种,改为乙方采购。合同约定:任何新的变更单价套定额计价后都要乘以投标降低系数85%,这样施工单位面临亏损,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才合理,又不造成严重亏损?

   答:一般让利工程就是这样的,干的多让的越多,施工单位应该很清楚这一点。以上情况原应甲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自供可以商量不让利,原报价中也是考虑这部分不让利的。如必须让利,可继续考虑甲供。没有硬性规定,双方可以协商。

   如果是让利工程定合同时,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措辞,是总价让利还是直接费让利,要考虑到结算时的影响。

   7、按理,签证可视同补充协议,但往往签证与合同有矛盾,如何处理呢?

   答:问题太笼统了,不方便解释,但一般结算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一般订立合同时会声明优先解释顺序(一般以合同为主,合同是其他经济结算依据的基础,一般不应有与合同发生原则性冲突的情况。)

   8、一般工程的签证如何审核,对于签证是否有误签和重复等问题之类,希望给点意见。

   答:问的也很笼统,审查签证一般从两方面入手,一先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二审结算内容的正确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仅审乙方,也审甲方,签证中的误签重签在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时会解决。

   9、由于设计方的原因或甲方的意图,工程中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和甲方的一些零星委托函:在实施这些变更或委托函时,是否需要施工方在施工完后填报变更或委托函执行反馈单,填写这个的目的是为了核查变更、委托函有无实施,且这个变更执行反馈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签字方可生效。这样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可审查施工方的变更、委托单的执行情况,可作为审查依据。同时在做竣工资料时也需汇总变更执行反馈表表格。不知道对于变更执行反馈有无强制性要求,在做结算和竣工资料时是否需要提供呢?

   答:没有硬性规定,一般看甲方的要求,有管理正规的甲方会这样做,但会在合同中说明,或提前下通知说明,没明确强调的,可不执行。

   10、我公司与甲方所订合同是按定额结算的,请问我们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所做措施的工程量是否需要监理签证,还是在结算时直接按施工方案结算即可。

   答:一般施工方案就是结算的依据,但方案中的内容是否须经甲方签证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是在定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商量定的或根据甲方要求来办理。有的甲方在施工时就强调了,施工方案内容只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而不作为结算依据,如需要作为经济结算依据时须找甲方签证。

   11、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后,由于使用功能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变更太多,变更造价远远超过招标人预留金额(预留金)这部分价款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是甲方估计不足,一般预留金按比例计提。(一般不会超,由概算控制,如甲方发现可能超时,会降低标准)如实际超过应该按实际发生结算。不过个人认为一般就不会发生。

   12、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项目(合同外项目),其变更价款如何计算。

   答:在结算时可参考计价规范4.0.9.1和4.0.9.2条结算。

   13、施工中工程有变更,承包人如何办理价款确定的手续。

   答: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结算方式应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合同办理,怎么约定就按什么程序执行。

   14、我是施工单位的,土方由甲方分包了,但基坑钎探由我们做,我能办签证吗?在哪儿能找到依据?

   答:这是常出现的情况,甲方分包工程,一般甲方分包是不合理的,施工单位的取费基础是直接费,分包后直接费减少,相应的利润,管理费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面对,在合同中明确是机械土方分包还是全部(取相应的配合费),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必须签证,甲方也会给签,不需要依据,只签施工内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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