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为工程进度款支付提供了计算依据;清单计价经国内外多年的工程成本管理实践证明,是控制项目施工建设阶段工程成本的有效方法。
1 清单的编制要求
预算清单在编制时应严格按《计价规范》要求执行,在编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1 清单子目的分项时依据《计价规范》原则尽可能编制的细致。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方便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其二为后期施工现场管理提供方便;其三为施工中进度款的支付计算提供了方便;
1.2 清单在编制过程中,清单子目要做到不漏项、不缺项,整个工程项目应在清单中全部体现,清单工程量必须正确,避免在施工及结算时出现扯皮,引起工程造价超预算控制造价。一个成功项目造价管理,在没有大的设计变更情况及不可遇见事项发生,结算造价应是接近预算造价。
1.3 清单计价的工作内容应描述全面、具体,必需体现清单包括的全部工作。优点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是方便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其二为后期施工现场管理提供明确的信息,避免扯皮的事件发生。
1.4 清单计价的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分部位分别编制。例如一栋有地下室、裙房、塔楼的高层建筑,土建部位的清单计价编制时最好将清单计价分为五个部分,土方及护壁部分、基础部分、地下室部分、裙房部分、塔楼部分。在每个部分可根据需要再用分部工程分出各项分部。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为选择不同的施工单位提供了方便;其二为施工中进度款的支付计算提供了方便;其三为每一部分的造价控制,造价指标分析、统计、对比提供了方便。
清单计价的编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影响后期的工程项目管理。对于编制清单的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及工作责任心要求较高,同时清单编制必须给予其充分必要的编制时间。
2 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清单计价相结合
清单计价的管理模式必须要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对于不同形式的施工合同均可采用清单计价的管理模式,但不同形式的施工合同清单的作用略有差别,需要用不同的合同条款来确定清单的作用。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预算编制的清单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为了保证清单计价在结算中的地位,在施工合同中可通过一些施工条款来处理。例如:
在工程量差别方面,当招标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不符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可以调整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做出工程量增加核定单,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作为计价依据。当招标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不符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未做出反应视为已含在总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价。
在单价方面一般是固定的,只有在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合同中可约定部分主要材料可按市场信息价调整。
在固定总价合同(大包干总价合同)中预算编制的清单工程量是为防止施工与预算不符时,作为结算调整合同价的依据。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用专用条款来明确。
例如:
承包方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图及《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如清单中漏项缺项的工程量视为已含在大包干总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价。这种条款就明确了施工时必须按清单内容施工,如未完成的清单工程量结算要扣除其工程造价,并且如果清单中出现的漏项缺项结算时也不给予补偿。
现行的施工合同基本为上述两种形式,不同特点的工程可能还需增加一些专用条款将清单计价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约定的成熟,清单计价编制的清楚、明细、全面,对于后期的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节约工作时间、控制成本造价都有益。
3 施工过程中清单的运用
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形式存在,可方便施工现场管理、办理经济签证、施工进度工程量的确定。
3.1 在施工现场管理时,可运用清单及施工图相结合进行,即可对清单进行一次检验,又可作为验收的依据。可通过清单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承包商按图施工,严格控制承包商的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
3.2 在进度验工时部位明确、清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将会使过程控制中的造价审核更方便、快捷。
3.3 在施工现场管理时,运用清单办理经济签证造价明确,有助于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的控制造价,并及时、正确处理索赔和防范索赔。施工中原则上承包商不得随便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如提出合理化建议,须经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有关工程师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建设单位、承包商约定分担或分享。
4 工程结算时清单计价的作用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的工作内容,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是一种动态的造价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清单内容、工程量、单价是结算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结算总造价=合同总价+调增调减造价
4.1 清单的工作内容是工程验收及计价的标准,完成数量、完成质量都决定了工程的最后造价;
4.2 清单的工程量的变更一般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设计单位失误造成的设计误差而产生的设计变更;2、由于承包商的施工失误而产生的变更;3、由于建设单位自己设计修改产生的变更。对于不同的原因,不同单位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应分别处理:由于设计院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应补偿给承包商,但要扣设计院的设计费用;由于施工失误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不得要求补偿同时视工程实际情况罚款;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应补偿给施工单位,这种情况是建设单位工程造价人员成本控制的重点。
4.3 清单单价在现行的合同条例中一般是不准许变更的,只有在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合同中可约定部分主要材料在结算时可按市场信息价调整,这一部分造价的调增调减是确定结算价的因素之一。
因设计图纸修改或发包人提供的实物量漏计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价格调整采用: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时的计价标准,参照“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业主代表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在运用清单进行项目成本控制时,编制清单应清楚、明细、全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中有数。不论是编制清单、施工控制、还是竣工结算这些都是细致严谨的工作,操作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尊重合同,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已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信誉。保证项目优质优量、成本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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