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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推进中面临的难点及相关建议

发布日期:2016-12-20来源:中国财政编辑:宋珍珍

[摘要]

文/王朝才 张学诞

  PPP因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被视为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在PPP方面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推动、引导PPP项目实施,此举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并纷纷推出PPP示范、试点项目。但PPP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上PPP本身环节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比较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凸显出来,亟待破解。

  当前PPP推进中面临的五大难点

  难点之一:PPP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尚未有PPP立法,目前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且还存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部门版本,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PPP政策文件中缺乏对PPP项目构成要件的完整准确界定,实践中打着PPP旗号做变相融资的项目已然出现,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的项目屡见不鲜。再者,现在多地的PPP项目尚处于项目识别或是采购阶段,已经签约的项目也多是处于建设阶段,所遇到的法律打架或者法律不适用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随着PPP项目向纵深发展,尤其到了后续移交或者回购阶段,就会有更多的问题凸显出来。如果现在PPP立法中没有考虑清楚并对此作出清晰界定,势必会对以后纠纷的解决造成困扰。比如,在包含工程建设内容的PPP项目中,是否适用“两招并一招”选择社会资本方和工程建设方,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现实操作中,涉及到工程建设内容的PPP项目首先要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社会资本方,而后再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工程建设企业,即进行两阶段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一次招标活动将原本需要两次招标采购的程序予以合并,即通常所说的“两招并一招”的做法,解决由具有相应建设能力的施工企业经过第一阶段招标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那么,需要研究的是如果在第一阶段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而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中选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两招并一招”的做法,这个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没有明确,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此外,在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PPP项目实施方后,签订特许协议时是否还应该再进行招投标也没有明确。再如,PPP运作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存在不适用之处。现行法律规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而政府在授予特许权时,无法确保特许权人一定能够获得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如对于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由于投资巨大、回收期限较长,投资方往往要求捆绑地上物业开发,但按《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上物业开发其用地性质应为经营性用地,也应该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无法保证轨道交通公司获得相应的土地,能否综合一体化开发成各地政策无法突破的问题。

  难点之二: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导致地方实施无所适从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都在积极推动PPP工作,各自先后下发了一系列PPP文件,对规范推动PPP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两部委目前在职责分工上不够清晰,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地方,导致地方在执行时无所适从。如财政部文件明确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因其并未对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做出具体规定,本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可参与PPP项目。这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时难以抉择,另一方面也为日后的项目运作留下隐患。再如,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均推出了示范项目(或称为典型案例),涉及多个领域,但对于示范项目的认定标准不甚相同,给地方实际操作带来困惑。在地方层面,目前地方财政厅(局)和发改委(局)在推进PPP过程中也均建有PPP项目库,向社会推介发布PPP项目,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大部分相同,企业和中介机构均反映分不清两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的分工。

  难点之三:社会资本对进入PPP项目信心不足

  尽管目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开行等都在力推PPP,各地也都在积极推动,但PPP项目的实际落地情况并不乐观,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PPP项目多是公益性质较强、持续时间较长的项目,从立项签约到投资取得回报存在一定时滞,同时,相较于高企的融资成本,投资收益不具备吸引力。其次,不少地方政府将公益性项目拿出来让社会资本做PPP,有经营收益的项目自己做,也是导致社会资本方无人问津的重要原因。再次,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政府方主要诉求是在政府的财政支出最小的前提下,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社会资本的主要诉求是在利用自身建设、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在尽可能短的年限内收回相应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政府和企业均希望对方承担更多风险。尤其是政府方面,不少地方政府认为PPP就是政府少花钱或者不花钱,尽可能多地降低政府风险或财政风险,将风险转嫁给社会资本方。而PPP之所以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就是要让风险和收益匹配起来,这样才会有企业愿意承担风险。政企双方责权分配是PPP的核心内容,需要深入研究。还有,企业担心PPP项目执行会受领导换届影响。PPP项目期限一般都很长,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本对PPP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及政府信用心存戒备,尤其担心“新官不理旧账”的政府换届风险。特别是基层政府领导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很多项目参与方担心项目会因领导换届而缺乏应有的利益保障。

  难点之四:部分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流于形式

  201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和《物有所值论证指引》,旨在规范PPP项目的运作,防范财政风险。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这两项论证,才能申报PPP项目,但是,目前不少PPP项目的这两项论证都流于形式。首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要求每一年度所有PPP项目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这项论证是针对单个PPP项目来做的,但是一个市县一个年度内可能会有十几、二十个甚至更多个PPP项目,加在一起就超过了10%红线。现在各地在进行PPP项目的立项审批时,往往只看单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只要没有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就通过论证。这样做,会导致未来年度财政实际的不可承受。而且,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需要政府对债务进行甄别,编制规范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测算未来一个时期的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这些基础工作没有做好,论证也难以开展。其次,物有所值评价目前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其中的定量评价需要“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现在的难点是缺乏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数据,无法进行比较。现在大多数的物有所值论证就只是做定性评价,而定性评价主观性较强,且大部分项目只要当地政府愿意推出,社会资本方愿意合作,则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基本也都会通过,导致这项评价也基本流于形式。

  难点之五: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市县PPP落地难

  一些落后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城镇化率较低,城区规模较小,人员分布不均,再加上地形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影响,虽然待开发建设的内容和空间较大,但规模开发经济成本较高,规模经济效益不高,盈利空间有限,市场付费动力明显不足。同时,经济欠发达市县财政能力较弱,政府出资有限。基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多,很多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但事权却不少,需要进行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居多,还有很多都是法定支出,“每一年度所有PPP项目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这一红线可能会导致部分基层政府难以上马PPP项目。此外,PPP相关业务知识普及度不够、项目相关机构协调还不顺畅、县域范围内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等因素也加大了PPP项目引资融资和落地的难度。

  进一步完善PPP工作的建议

  第一,积极推进国家层面的PPP立法。目前已出台的PPP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都应属于立法之前的铺垫。可以说,PPP顶层设计的架构已基本就绪。当前,应在继续推出带有“应急”特点的文件、指南、合同模版和工作规则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着力研究推进PPP立法。在PPP立法中,应统一PPP立法的基本思想,把握PPP“共治”的精神实质,强调程序正义,注重宏观指导和把握,并对目前与其他法律(如《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有不适用甚至是冲突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政府特许范围是动态调整的,国家没有必要就政府特许单独立一部《特许经营法》或《政府特许经营条例》。若必须出台,也不能以现有《政府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稿出台,须重新定位其法律级次、法律名称(建议采用“政府特许”而非“政府特许经营”的概念)、明确限定政府特许的范围并严格厘清与PPP法的关系,同步加快将PPP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进程。

  第二,构建有效的PPP组织管理体系,厘清部门职责和分工。为加强PPP的立法与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规范指导和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应借鉴英国基础设施局等国际经验,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调整,设立统一且专门的PPP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PPP项目有关事宜,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应该说,目前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推行的PPP工作都是站在国家层面的角度,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更好地合作,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为老百姓提供质量和效率更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和部门权限的划分上,明确其职责和分工,构建有效的PPP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建立风险分担和信用约束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一是在PPP项目领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打消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顾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优先在PPP项目领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严格约束政府和企业尤其是政府方面不守信行为,保障PPP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是切实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由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应承担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工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风险。同时,收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平衡好各方利益。三是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目前尚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不尽合理的问题。对此可考虑采取“区间弹性定价”,尽快形成科学的收益分配模型,即建立一种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上下限。同时,还要有绩效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调整投资回报率,从而对社会资本产生吸引力。

  第四,规范财政承受能力,出台行业操作指南。一是从财力保障角度有效提升市县级可承受能力。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县级最低财力保障制度,但是部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还不完全统一。建议在转移支付环节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的统一化进程,让广大中西部县级财政除保障民生支出外,还能有必要的财力支持PPP项目。同时,建议鼓励省级政府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偏远、基层倾斜,提升财力薄弱地区县级开展PPP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二是支出责任上限标准弹性设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这一比例对控制财政风险有明显作用,但是对于建设一些有规模、高标准的公共投资项目有时也显得不足。建议对财力状况相对较好或确有需求的县(市)允许支出责任额度适度上调。比如,允许额度跨年度调剂使用,或者参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的10%上调上限标准,弹性控制县级支出责任上限标准。三是尽快出台PPP分行业或领域操作指南。随着PPP工作的开展,一些基层政府或主管PPP融资的部门提出:虽然中央出台了PPP操作指南,但还是不清楚如何针对具体项目开展评标、设计特许权协议等相关工作。建议根据PPP项目对应的细分领域,比如污水处理、水利设施、安居住房、养老等领域,尽快出台分行业或领域的项目实施操作细则,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市县推进PPP工作。

  第五,加强PPP治理能力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的前提,需要双方的能力相当,否则,很难实现收益和风险在双方的有效匹配。为此,需要政府方面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实操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遵循契约精神进行合作,也才能真正将PPP落地,做到为群众办实事、为百姓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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