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来收益或财政支出责任为基础进行融资的PPP模式,不再依靠传统的政府“借债”,其在管理方式和产权方面都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区别。因此在PPP实践过程中,PPP模式下关于产权的各种问题都会浮现。这些问题直接涉及社会资本的投资意愿、权益保障等核心问题,值得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关注。
政府与 社会资本的合作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博弈。我们要明白,在PPP模式下,公私对立依然存在,因此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角度来看,项目所有权的归属将不是我们参与PPP项目的目的,与其纠结项目所有权,我们应该着眼风险与收益的均衡安排,更多的从权利视角出发,确保项目的运营和服务不会受到影响。
从PPP的目的性方面来看,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保障的是公共利益,没有商业化目标。因此,政府要跳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狭隘视角,为保障项目的可行性,吸引社会资本,可以适当让渡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费权,通过社会资本方的技术、经营等要素的注入和商业模式的建立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来实现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的压力,达到提升优质高效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
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参与PPP项目来源于资本对利润的追逐。在均衡考量的情况下,利润收益预期大于风险潜在预期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解决掉信用顾虑和融资担忧的情况下,合作期间所有权在谁手中并不显得特别重要。毕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很难再市场取得流通和变现。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产权平等的制约机制,消除对来自自身利益损害的担忧就相当重要。当所有权不在凌驾于其他收益物权及社会资本的权利之上,而更多的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激励机制保障各自需求时,我们就能跳出PPP项目所有权争夺的怪圈,在流动和交易的过程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的提升。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双方的信用、履约精神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进行制度设计时,关注各项权利的平等性也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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