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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救助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住房困难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3平方米

发布日期:2015-12-16来源:住建部编辑:宋珍珍

[摘要]

  日前,省政府发布《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59号),对全省住房、医疗、就业等社会救助内容作详细的规定及要求,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提出,住房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施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等。

  按规定,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规定要求,各市县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城镇住房困难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3平方米。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应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规定同时提出,城镇家庭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各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对象的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并公示。对审核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公示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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