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项目法律风险与控制 工程建设往往耗资巨大,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是行业惯例,也是国家的要求。但发包人资信差、履约能力差,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垫资建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但工程进度款支付缓慢,严重滞期,对承包人申报的月进度量随意审核或拒不审核等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如何正确认识停工及应对停工带来的法律风险呢?
一、停工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6.4条中也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停工风险的控制停工将直接影响工期,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当停工还可能遭致业主的反索赔,应特别谨慎对待,至少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停工手续的完备性。停工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比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应有申报材料且应有有效签收,如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签收;对方故意刁难不签收的,可采用公证发函等方式。 2.停工的时间选择。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 3.停工的经济性、安全性:要注意停工是否在施工节点上;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继续致函甲方,引起其重视。 5.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承包人停工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足够理由及证据,则发包人就应当给予赔偿。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发包人。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否则会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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