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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拟立法: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15-04-30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编辑:张兰

[摘要]

  现行土地督察制度下派驻地方的督察局在行政级别上低于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土地督察对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效用不显现。

  上述情况也将随着《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的出台得以扭转,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相关负责人亦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局也在研究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作为土地的审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有望加快法制化进程。

  4月28日,国土部公布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地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闲置、浪费用地问题依然突出,并将健全督察制度,加快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

  自2006年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依据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一定程度上影响督察制度的落实。

  面对各地违法用地冲动,国土部亦希望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督察对于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另据记者获悉,国家土地督察局也将出台《审核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土地督察发现问题分类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督察行为,并确保督察行为有据可依。

  这也是全国土地督察制度建立7年以来,首次形成国家土地督察发现和认定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问题的参照依据。

  各地违法用地问题突出

  2006年6月,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正式成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此后国土部陆续向北京、上海等九地派驻了九个土地督察局,负责全国31个省份的土地督察工作。

  在实践中,土地督察制度在抑制各地违法违规用地、强化地方土地管理责任方面作用巨大。

  以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为例,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近五年内,全国批而未供土地1300.99万亩,闲置土地105.27万亩。

  与此同时,督察亦发现,有47个市的1215个项目(批次)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面积15.3万亩。有45个市将一些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建设用地认定为耕地,涉及面积10.74万亩等。

  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土部将向相关省级政府通报专项督察情况、发出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督促制订分类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促进及时供应和盘活利用土地。

  根据公告,截止到目前,56个城市已落实补充耕地3.5万亩,复耕土地4.43万亩,拆除违法构建筑物面积534.68万平方米,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43.43亿元,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和纠正减免土地出让收入317.02亿元等。

  “土地违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最初的目的就是规范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行为。”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副院长黄贤金如是表示。

  加紧土地督察立法

  作为“土地审计”的土地督察工作,在近10年的实践中,仍无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制度的落实。

  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和实施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土地督察局的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保护耕地、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情况。

  “通知既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充分的制度供给,造成土地督察机构与国土资源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督察工作保障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黄贤金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家土地督察局获悉,国土部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并将争取在年内出台草案。

  黄贤金亦表示,现行土地督察制度下派驻地方的督察局在行政级别上低于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土地督察对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效用不显现,常监督检查市一级以下人民政府用地情况。

  上述情况也将随着《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的出台得以扭转,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相关负责人亦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局也在研究落实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1月,国家土地督察局也首次以国家土地总督察名义,致函31个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结果,指出了督察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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