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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