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强化管理,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努力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重污染天气逐渐减少,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到69%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力争地方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75%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力争淘汰50%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力争淘汰50%以上的6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省天然气覆盖区域内力争完成25%以上燃煤锅炉、窑炉、to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建成天然气供气管线1200公里,设区城市、50%以上县级城市基本实现供气管网全覆盖,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88亿方左右。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5%左右。
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加快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实现“外电入浙”1800万千瓦左右,外购电比例提高到25%左右。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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