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分级管理权限执行;国家和省对分级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如国防军工项目、排放一类重金属的项目、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限制类产业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保留在省级环保部门。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将部分交通、市政、文教、卫生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见附件《四川省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目录(2014)》。根据省政府的授权,今后我厅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状况,适时调整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
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含试生产延期),并在做出审查决定的7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备案申请审查除外。
五、除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应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审批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由市(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六、除铁路、机场、水利等明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外,其他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送有关部门预审,预审程序由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制度,完善环评审批程序。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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